柳州一位老人一时冲动,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后又担心没钱治病而反悔,想让卖主和中介退钱,因缺乏充分的理由,就连法院也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就在老人认为此事已成定局的情况下,9月13日,经过工商部门反复调解,卖主和中介最终同意解除合同。
今年2月23日,80岁的程老先生交了1000元定金,委托柳北区一中介公司为其购买一套位于胜利小区的二手房,一次性付款,总价27万元。2月26日,程与中介和房东刘女士三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交了3万元购房定金。2月27日,程又交了7万元购房款及2700元中介服务费给中介。3月19日,中介出具证明承诺3月31日前交房,否则程可退房。
后来因身染疾患,需要钱治疗,程便不想买房了,但却苦于没有解除合同的理由。老人得知这套房子尚未办理房产证,根本无法过户转让,于是以此为由要求刘女士和中介解除合同退款,但遭拒。
6月5日,老人到某城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女士和中介解除合同。8月26日,经过审理,法院发现老人其实在购房之前,就已经知道房子当时是尚未办有权属证明,且房东刘女士也已经承诺在4月协助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显然,老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因此驳回了其请求,要求其继续执行合同。
官司败诉,老人很着急,9月6日他向柳州市工商局双生分局要素工商所求助,并述说了自己不想再履行合同的真实原因。
原来,因家庭矛盾,老人冲动之下决定买房自己住,可交了那10万元后,他才想起自已身染疾患需要一大笔钱住院治疗,于是想跟刘女士和中介解除合同,把钱拿回来治病。
虽然法院已判决,但考虑到老人确实可怜,工商人员便组织三方调解,建议刘女士和中介能够体谅老人的实际困难,解除合同。
经过多次调解,9月13日,卖主和中介终于答应解除合同,并承诺在11月12日之前将购房款退给老人;老人亦答应中介不用退还中介费和利息,同时赔偿刘女士3000元。1
今报记者石红星
通讯员丁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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