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全晓岚)已做了33年夫妻的金女士与邓先生近日打起了官司,起因是金女士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而邓先生认为根本没必要,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金于是将丈夫诉至法庭。11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金女士的加名诉求。
金女士与邓先生于197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从1980年开始,夫妻俩断断续续在柳州市荣军路上修建房屋一栋,至1991年已建成三层楼房。2003年9月4日,经房产登记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书,但产权人仅登记邓先生一人。近年来,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漠,金女士搬去与女儿同住,很少回家。虽然双方还是夫妻,因担心丈夫偷偷把房子卖了,金于是提出和丈夫一道去房产局办理加名手续,但被邓一口拒绝。一怒之下,她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邓、金夫妇位于荣军路上的房屋系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并取得产权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2
【法律解读】
我国实行婚后夫妻财产法定共同制,即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具有特定人身专属性等明确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房屋是原、被告婚后所建并取得房产证,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对于不动产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公信力。在登记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符的情况下,法律仍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上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产权证仅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起诉确认共有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作出确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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