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陈小燕)日前,柳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柳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柳州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符合条件的对象将获得奖励。
根据方案,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奖励标准为: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每年度集中受理申报、审批一次。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2012年6月1日后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从符合条件次月开始计发。
申报时,申请人如实填写《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间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领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后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发放奖励金。已领取的奖励金由原发放单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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