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没有按照合同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结果业主拖欠房贷,房开公司也要承担46万余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昨日,记者从鱼峰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个案子。
柳州市民黄某于2012年7月购买了柳州市柳南区某小区一套商品住房。当年7月25日,某银行柳州分行与黄某及柳州市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向银行借款48万余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借贷期限为1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并以商品房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同时房开公司对黄某的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黄某办妥上述商品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银行收到他项权证之日止。
2012年8月30日,银行与黄某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2012年9月4日,银行向黄某发放了上述贷款。然而,银行却一直未收到商品房的相关权证。之后,黄某从2013年1月5日起拖欠借款本息,并连续拖欠多次,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鱼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偿还贷款,并由房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黄某、柳州市某房开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附件中,明确约定房开公司对黄某的还款义务承担的是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在该保证责任期间内,虽然银行与黄某在柳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但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其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房屋他项权证书是不动产物权,是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后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属证明书,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并不等同于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书。依照《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产权抵押登记未能及时办理,房开公司对黄某还款义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就不能解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偿还贷款及利息46万余元,而房开公司对黄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闻推荐
超低息贷款咨询百强名人高价求购 门面 私...
柳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柳州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