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 通讯员陆洋)一电动车主投保了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员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出险后引发理赔纠纷,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理赔,不应扣除医保支出金额,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钟先生7000余元。
2012年4月21日,从湖南来柳工作的钟先生为自己的电动车上牌时,花20元向某保险公司柳北支公司,购买了一份有效期为1年的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员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保单上注明:意外身故、伤残及烫伤最高给付5万元,意外医疗费补偿1万元,意外医疗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意外医疗每次事故给付比例为80%,每次事故门诊、急诊限额500元。
2013午1月3日中午,钟驾驶电动车途经东环小学旁的十字路口时,发生意外而受伤。住院治疗前后共花费8300多元,伤情经鉴定为9级伤残。
此后,钟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
同年4月23日,保险公司只赔付他2500多元,其余款项拒赔。钟因此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城中区法院受理了钟先生的起诉。在审理此案时,保险公司辩称:钟先生的伤残等级,并未达到约定的保险条款中“7级以下”的赔付标准;此外,合同中《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还有约定,对钟已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账户支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法官调查发现,保险公司在收到钟先生提供的资料后,做出理赔单,从理赔单明细可看出:在钟先生的住院费用中,有5700多元是由他的医保统筹账户支出的,保险公司扣除了这部分金额,再扣除绝对免赔100元,所剩金额按80%比例支付,约为2000元。加上门诊限额500元,保险公司最后赔付给钟先生的金额为2500多元。
城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钟先生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字,即认可了保险合同适用条款以及特别约定。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伤残赔偿应达到7级以下,按比例赔付,但钟的伤残鉴定为9级,不符合赔付标准。
钟先生因事故住院的医疗费为8300多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在扣除绝对免赔100元后,钟先生可获得80%赔付金额,即6500多元,加上500元门诊最高限额,保险公司应赔付金额为7000余元。
城中区法院认为,钟先生的住院费用,虽有部分为医保统筹账户支出,但这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没有关联。按合同计算,保险公司应赔付7000余元,实际已赔付2500多元,保险公司还应再赔付给钟先生4500多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钟赔付这笔费用。
一审宣判后,钟先生和保险公司均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议认为:钟先生由于事故造成伤害,发生医疗费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比例,向他支付医疗费。至于其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账户支出,那是钟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保险公司应承担的医疗费责任。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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