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黄宇记者李澜晚报讯24日,鱼峰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为躲债将财产转移给了子女。可是,该案的审理还有些特殊,因被告人陈某身患重病卧床不起,无法出庭。经鱼峰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由刑庭副庭长谢兰兰带队到被告人家中进行开庭审理,凸显人文关怀。
被告人陈某与杨先生育有子女小文、小明、小峰、小倩四人。
2009年9月16日,杨先生因病去世。
2011年至2013年,陈某先后两次向老蒋借款。因借款到期均未能偿还,老蒋只好将陈某诉至鱼峰法院。鱼峰法院先后作出两份《民事调解书》,要求陈某在商定期限内 归还借款,但陈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1月11日、12月9日,老蒋申请执行上述生效的两份《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共计65万元。
2014年1月13日,鱼峰法院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因陈某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已被查封的陈某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某小区4楼的一处房屋,进行清偿债务。该房屋经评估,价值51.万元,仍不能清偿所有债务。
同年5月12日,小文、小明将小峰、小倩及陈某诉至柳北法院,要求继承杨先生名下位于与鱼峰法院查封的房屋处于同一小区5楼的另一套房产。经调解,陈某、小峰、小倩同意上述房产中杨先生所占份 额由小文、小明共同共有。
同年8月28日,陈某又与小明签订了赠与合同,将自己位于该小区5楼的这一房产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小明,并办理公证手续。
至此,陈某名下已无可以执行的财产。
鱼峰法院认为,陈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在柳州市某小区的房屋应有的份额无偿放弃及赠与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即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该案在陈某家中顺利开庭审理,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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