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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买卖经营中 各类凭证要留好一旦发生纠纷打官司,票证单据都将成为证据

来源:南国今报 2015-03-06 16:17   https://www.yybnet.net/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

经历过诉讼的人都深有体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有提交的证据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要求人们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注意保存有关往来的材料,以防发生纠纷时措手不及。3月4日,记者走访柳南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以下案例,给经营者们带来一定的提醒和帮助。

案例一

证据不足不支持

2012年9月起,做煤炭生意的李某连续供应煤给王某经营的石灰厂,双方约定煤的单价为每吨880元。2012年12月27日经双方结算,2012年度,王某尚欠货款43万余元。因屡次索要货款未果,2014年8月,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柳南法院,李某称,除了上述43万余元货款,2013年3月,他应王某的要求,又供应二车价款共为8万元的煤给王某,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货款51万余元。

庭审期间,李某提交了一份43万余元的欠条,证明王某所欠货款。此外,还有两份2013年3月的磅码单,但该单据未证明是否支付了货款。最终,法院判决,由王某支付拖欠李某的43万元货款。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而王某在2012年12月27日确认尚欠李某货款43万余元,并立有欠条为证,此款应当支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主张王某还应支付2013年3月发生的货款8万余元,但其提供的磅码单并不能证实相应的货款未付,因此,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对这8万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证据充分获支持

覃某与柳州市某砖厂存在砖块的买卖业务往来。2012年6月12日,覃某向砖厂预购一级砖块合计5万块,双方约定每块砖的单价为0.42元,合计价款2.1万元,覃某当天即向砖厂预付了购砖款2.1万元,而砖厂收款后亦向覃某出具了加盖砖厂业务专用印章的相应订砖单。

之后,覃某于2012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派车到砖厂提取了合计2.1万块砖,并且于2013年4月至同年5月期间又派车提取了合计1.6万块砖。2014年10月,当覃某再次派车去提取剩余的1.3万块砖时,砖厂却拒绝提供。2014年12月,覃某以此为由诉至柳南法院,提出砖厂应退还其预付的购砖款5460元。庭审期间,覃某提交了订砖单,证明他向砖厂预购砖,并且已预付购砖款2.1万元。此外,还有砖厂出库验收单5张,证明自己已经从砖厂拉走3.7万块砖。最终,法院判决由砖厂退还5460元购砖款给覃某。

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覃某与砖厂虽未签订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覃某向砖厂预付购砖款预购砖块,砖厂收款后出具了加盖业务专用印章的相应订砖单,并且覃某之后实际提取了部分砖块,故双方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经审理查明,覃某剩余未提取的砖块1.3万块,砖厂却拒绝原告再进行提取,即砖厂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双方的合同义务,因此,对于覃某要求包含主张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之意思表示在内的返还预付购砖款5460元之诉请,法院给予支持。最终,法院确认双方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砖厂应返还5460元预付款给覃某。

提醒

打官司证据要充分

打官司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打证据。只有提交的证据充分,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要求人们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注意保存有关往来的材料,以防发生纠纷时措手不及。法官提醒,在日常买卖经营过程中,有欠条、对帐单、结算书等债权凭证一定要保留好,这些也是最有力的证据。

如果没有这些直接的债权凭证,就需要收集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这些单据应有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此外,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付款凭证,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原合同有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也都应当注意保存。如果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此外,起诉前应当详细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如果对方有财产,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以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两年,这就要求人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对于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应该在该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超过该期限的,就会丧失胜诉权,诉讼请求就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只有送货单而没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应该在送货单日期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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