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何书俊
患者手术过程中出现心脏骤停,所幸医生将其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患者迟迟未支付8万余元医疗费,医院选择起诉追索,而患者一方则认为医院手术有过错,造成自己术后身体出现智能减退等情况,拒绝支付。最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定该医院对患者术后出现的身体异常的确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患者支付2万余元医疗费给医院。
案情:拖欠医院医疗费
2010年5月至9月,市民梁先生因病在柳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合计26万余元,其中个人自付金额为8万余元,其余为医保账户支付。因梁某拖欠医疗费8万余元,医院多次向其催讨费用未果。2012年7月,医院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梁支付欠款。
对于医院的诉求,梁先生表示不认可。梁辩称,他拖欠医疗费事出有因。2010年5月,他因“畏寒发热一周,黄疸2天”到医院就诊,同月14日,医院为他行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肠粘连松懈术,由于在实施手术及麻醉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且无术前讨论及抢救预案,术中监护缺位,导致他在手术过程中引发心跳骤停长达五分钟之久,造成他术后长时间昏迷、智能减退的严重后果。梁认为,造成他智能严重减退、门齿脱落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他已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住院医疗费由谁承担应根据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来论。
说法:按责任比例支付
今年3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先生提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做出判决,该判决以鉴定机构认定柳州市某医院的过错因素是导致梁先生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梁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损害后果的次要因素为依据,认定医院对梁先生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到柳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医院提供的证据证实梁在其住院期间除只交纳住院押金1000元外,对其个人应承担的住院医疗费8万余元未予支付的事实。但由于医院在为梁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是导致被告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而柳州中院做出的判决已认定医院对梁先生的损失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医疗费的承担,法院应以该赔偿比例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梁先生只需承担2万余元医疗费给医院。
提醒:莫错过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医疗纠纷可以有三种解决途径。首先,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如果医患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再者,不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都不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患方可以不经过医疗技术鉴定和调解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赔偿依据往往要以相应医疗鉴定结果为依据。
此外,医疗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明显的伤害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切勿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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