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远7月4日,市卫生监督所共派出4个小组,对全市游泳场所进行检查,共检查了29家正在营业的游泳场所。本次主要检查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项设施是否正常运转等。
同时,卫生监督部门采集了各游泳池的水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浑浊度、游离性余氯、PH值、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浸脚消毒池余氯等7项指标,两周内将得出结果。(7月5日《柳州晚报》)游泳是人类最好的健身方式之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种健身方式。特别是盛夏季节,通过游泳、戏水也是一种消暑的好方法。然而,游泳场所卫生不达标,显然易滋生细菌,危害游泳者的健康利益。因此,市卫生监督所开始对市区游泳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工作,体现了政府责任。
要看到,每一个游泳场所背后都有一个群体的游泳爱好者,因此对游泳场所必须事无巨细地严格监管,发现不具备卫生和消毒条件的游泳场所,理应及时对其进行关闭整改,等达标了再让其对外开放。
这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最基本要求。
近几年,柳州市游泳场所达标良好,但也存在个别游泳场所存在的卫生消毒不到位等问题,一方面说明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淡薄,为了多节约“银子”,而不顾民众健康,忽略消毒环节;另一方面也说明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试想,如果监管部门日常化地监管好游泳场所,落实严厉的处罚措施,那么个别游泳场所就不敢钻空子。
要认识到,游泳场属于公共场所,具备保障游泳者的卫生、安全的资格,是对其最基本的要求,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监管部门都不可有半点马虎。更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要实现日常化的监管措施,建立起一套游泳场所的长效、动态的卫生监督机制。
总之,为到游泳场所消暑、休闲、锻炼的市民“保驾护航”,监管威力要切实发挥出来。只有职能部门切实履职,监管好游泳场所卫生、水质,才能为市民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游泳、戏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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