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柳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前锋路10号原市针织运动衣厂生活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于2016年7月5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柳北征决字〔2016〕2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 、项目名称:前锋路10号原市针织运动衣厂生活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二 、征收范围:柳州市前锋路10号原市针织运动衣厂生活区1栋 、2栋 、3栋 、4栋 、5栋 、6栋 、7栋 、8栋 ,平房1栋 、2栋 、3栋 、5栋等“前锋路10号原市针织运动衣厂生活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 、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 、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该项目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设在柳州市前锋路12号中房锦江名邸2栋5号门面 ,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收补偿事宜可向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及咨询。
五 、征收补偿:按《“前锋路10号原市针织运动衣厂生活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现场公布)执行。
六 、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被征收人如对本公告或柳北征决字〔2016〕2号有异议 ,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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