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让劳动者写辞职报告,而单位经办人员在社保减员变动申报时将原因填写为“辞职”,导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引发赔偿纠纷。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社保减员原因不能乱填。
近年来,已发生多起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不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正是社保减员原因填写不当所造成。针对辖区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咨询,柳州市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时,减员原因莫乱填,同时要规范手续,防范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让劳动者写辞职报告的做法有风险。现实中,就发生了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自己辞职,不符合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从而未去办理领取失业金的相关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例。
该负责人建议,比较好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单位书面征求劳动者的续签意愿。征求意见时,一定要注意写明“单位愿意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不能作为要约,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不能视为劳动者不续签,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必须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做出回复,否则视为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确认劳动者收到此征求意见的表或函、确保是其真实回复,最好让劳动者当面签收、回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在填写减员原因时,一定要看看劳动者是否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几种情形。其中,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因此,提醒用人单位,千万不要认为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就不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
今报记者谢永辉通讯员贺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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