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柳州市公共交通配套工程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柳州市公共交通配套工程一期(门头路至莲花山庄)(柳南区部分)。
二、房屋征收范围: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柳州市城市公共交通配套工程一期(门头路至莲花山庄)(柳南区部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柳发改规划[2017]37号)、柳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201201700274号)、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办理柳州市公共交通配套工程一期、二期工程用地初审意见的复函》(柳国土初﹝2017﹞68号)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按《柳州市公共交通配套工程一期(门头路至莲花山庄)(柳南区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正式公布通知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登记等相关手续及咨询地点:柳州市柳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联系电话:0772-3613213。
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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