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记者 陆娜
7月27日,本报晚刊B版以《业委会与物业“杠上了”,事发缤纷江南小区》为题,报道了缤纷江南小区业委会与前期物业柳州致上物业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的纠纷问题。文中提到,因物业合同到期,业委会重新组织招标落实新物业,但在新旧物业交接时,一个要求尽快交接,一个却质疑业委会招标存在瑕疵等,还咬定是顺应大部分业主要求继续服务,不愿进行交接。
7月27日晚上8时许,缤纷江南小区业委会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天上午,经过住建部门、兴宾区河西街道、缤纷社区等多部门的帮助和调解,目前已确定今年8月20日,柳州致上物业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将会与新物业公司完成物业交接。记者就此事致电柳州致上物业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副总经理戴女士,得到她的确认,缤纷社区谭主任也表示她见证了这一过程。
至此,缤纷江南小区的事暂告一段落。
那么,小区业委会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对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物业相关工作和资料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如果无法交接业主有何救济途径?针对缤纷江南的这一情况,广西信尔泓达律师事务所郭荣军律师现身说法。
一、小区业委会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我国《物权法》第76条第(四)项、《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四)项规定,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采访中的小区目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按照业委会的职权,业委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那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对于决定选聘物业这一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对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物业相关工作和资料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
对于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六)其他交接事项。
三、如果无法交接业主有何救济途径?
若新旧物业交接经相应的调解途径仍无法解决使得小区物业更换陷入僵局,小区业委会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主要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郭律师温馨提示,小区的物业服务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但业主在解决纠纷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方法表达诉求、理智解决纠纷,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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