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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柳州晚报 2018-07-31 11:17   https://www.yybnet.net/

柳北区法院涉民生执行案款发放现场柳北区法院执行“夜鹰行动”柳北区法院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

2018年是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按照上级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要求,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展各项执行攻坚行动,全面整治破解“执行难”问题,执行质效大大提升,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然而, 在执行实践当中,柳北区法院发现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等着法官把钱“送上门”了。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当事人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有些当事人混淆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1 案说“执行不能”

下面两个案例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执行不能”的案件。

■案例一

近年来,民间借贷风行,市民李某想着“钱生钱”,借给商人王某50万元,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没想到借款到期后,王某始终没有还钱,李某只好将王某告上法院。柳北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向李某偿还欠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便向柳北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法官在线上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却发现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通过约谈当事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因为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房产、车辆早已抵押给银行,存款也早被银行划扣用以偿还贷款,并且像李某这样的民间借贷案件申请执行人,还有好多个,由于王某生意严重亏损,根本无法偿还大家的借款。

执行法官依法告知李某和其他债权人,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征询李某等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何意见。在执行法官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详细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后,李某等人均签字认可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

还有一类常见的“执行不能”案件,就是劳动合同纠纷。

小张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进入柳州一家企业工作,半年后发现公司财务开始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大家向财务询问,财务答复说公司最近在进行资金周转,到时候会给员工们补发工资,并集体加薪。没想到过了几周,小张一天早上到公司上班时,发现公司关门了,写字楼里的家具已被搬空。小张只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经柳北区法院缺席判决,该企业需向小张支付这几个月的工资欠款及相应违约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到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进行实际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执行法官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虽然为200万元,但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为0元,该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皮包公司。执行法官无法找到经营者,而小张也不能提供有用的线索。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和小张进行沟通,最后案件以终本结案。

柳北区法院执行法官介绍,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而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就是“执行不能”案件。具体来说,“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不是“执行难”的范畴。

2 法院对于“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方式

那么,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又是怎样处理的呢?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介绍:

一是终结执行。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3 “执行不能”也可能转为“能执行”

柳北区法院执行法官还介绍,很多申请人对此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了,其实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的5年内,执行局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正如下面这一起终结本次执行20年的案件:

1998年,潘某因交通肇事撞伤李某,被柳北区法院判决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费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柳北区法院执行局冻结潘某在银行的一万元存款后,查清潘某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潘某随即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始终无法找到其本人。由于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过沟通协调,李某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执行法官多次发起查询,也都没发现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今年6月,李某向柳北区法院申请对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柳北区法院向潘某发出限高令后不到两周,潘某便联系执行法官,主动偿还了剩余赔偿款及相应利息。这场终本20年的案件,由于限高令的措施,终于得到圆满结案。

新手段保权益化解“执行难”

4

柳北区法院执行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应尽量要求债务人按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特别是在提起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一定要申请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进而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保全,柳北区法院已于今年上半年与保险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这些合作项目旨在把悬赏执行、司法抚恤、诉讼保全等执行业务中引入保险机制,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服务衔接司法实务。通过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当事人按一定的比例交纳保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责任。这一保险担保机制解决了以往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无法提供担保财产的难题,也大大降低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和执行风险,成为化解“执行难”,打击“老赖”的有效新手段。(韦林汕 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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