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小罗与柳州市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由该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摄像摄影、化妆司仪、婚宴菜肴等一站式服务。婚礼结束后不久,小罗得知,婚庆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公开反复播放自己的结婚视频进行广告宣传。
小罗认为,婚庆公司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其结婚视频用作广告宣传,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求停止播放宣传视频,并赔偿侵权费用。然而,该婚庆公司认为,视频都是由公司拍摄和制作,有播放的权利,拒绝了小罗的请求。
那么,该婚庆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呢?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婚庆公司未经小罗同意,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小罗肖像,侵犯了小罗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停止播放视频,并赔偿侵权费用。
【法理出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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