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捷 通讯员 潘凌
晚报讯 去年发生的“车窗抛物”行为,为何今年才收到处理通知?近日,市民杜先生反映,他的手机收到一条来自“柳州城管”发送的短信,告知其于2017年7月9日涉嫌从车内向车外抛撒杂物的违法行为,请于自收到本短信的10个工作日内到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接受处理。对此,杜先生表示不解。昨天,记者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进行了咨询了解。
近日,杜先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信箱反映,他收到一条来自“柳州城管”发送的短信,具体内容为:“经查,杜**是车辆桂BJW**8机动车的所有人,该机动车司乘人员于2017年7月9日18时39分在市城站路红光路路口涉嫌从车内向车外抛撒杂物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此,杜先生表示,此事发生在2017年7月,为什么城管部门今年8月才告知?能否确定是本人开的车?如果车主在外地或出国该如何处理?
对此,市城管执法支队四大队工作人员表示,“车窗抛物”信息由市民通过摄像机或行车记录仪拍摄视频举报的方式获取。近日,有市民提供了杜先生于去年涉嫌“车窗抛物”的信息,城管人员对举报人提供视频内容进行核实无误后,给予立案,并通知车主前来接受处理。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举报人在发现违法行为两年内都可以进行举报。当事人如不方便本人前来配合调查处理可委托亲戚或朋友代办,代办人应携带委托书、车主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也会将违法视频给予当事人查看、确认。
在此,城管部门呼吁,“车窗抛物”不仅影响城市市容环境,有损我们城市的文明形象,更对在后方行驶中的机动车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甚至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如违法,必将受到行政处罚。目前,柳州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爱护环境,文明驾车,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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