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杜先生反映,他的手机收到一条来自“柳州城管”的短信,告知其于2017年7月9日涉嫌从车内向车外抛撒杂物的违法行为,请于自收到本短信的10个工作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接受处理。对此,杜先生表示不解。为此,笔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进行咨询了解,城管执法人员也一一给予解答。
原来,今年7月30日,杜先生向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信箱反映,他收到一条“柳州城管”发送的短信,具体内容为:“经查,杜××是车辆桂BJW××8机动车的所有人,该机动车司乘人员于2017年7月9日18时39分在市城站路红光路路口涉嫌从车内向车外抛撒杂物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对此,杜先生表示疑惑:此事发生在2017年7月,为什么城管部门要到2018年7月才告知?能否确定是本人开的车?如果被调出国了是否还要飞回国内处理?
针对杜先生反映举报案件时效长及本人无法配合调查处理一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回复: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举报人在发现违法行为两年内都可以进行举报。二、当事人提出“如果被调出国了是否还要飞回国内处理”问题,当事人如本人不方便前来配合调查处理可委托亲戚或朋友代办,代办人应携带委托书、车主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也会将违法视频给予当事人查看、确认。三、感谢市民对城管工作提出的建议,他们将努力及时向车主反馈违法信息。
在此,执法人员呼吁,柳州市正在创建文明城市,爱护环境,文明驾车,人人有责。车窗抛物不仅影响城市市容环境,有损我们城市的文明形象,更对在后方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甚至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如违法,必将受到处罚。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切勿从车内向车外抛撒杂物。
本报通讯员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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