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张晓军)从5月1日起及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分两次共降低了10%,转供电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9月5日上午,市物价局、柳州供电局联合召开提醒告诫会,对柳州市转供电单位进行电价政策宣传提醒告诫: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降低电价的措施,将降电价政策红利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按文件规定开展自查自纠,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据了解,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此后,自治区物价局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转供电作了进一步明确: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写字楼、农场等用电单位转供电环节乱加价行为。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合同内容,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终端用户用电应单独计量,自2018年11月1日起,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电压等级及对应的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
●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转供电规模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除外)。转供电主体要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电户公示其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分摊方式、各户分摊清单等。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用户电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
●转供电规模较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过渡期间,转供电主体要参照电网企业计费模式执行,传导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
柳州市有转供单位、企业400多家,主要行业涉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市物价局将对2017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转供电收取电费行为进行检查,主要是清理规范用电单位转供电环节乱加价行为。10月8日前,自查自纠阶段;12月10日前,重点检查阶段;12月20日前为整改和总结阶段。重点查处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是否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执行,公摊电费是否合理、规范,是否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政府降低电价措施是否传导到终端用户。另外,提醒告诫转供电单位(企业),如仍存在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被纳入价格信用信息库黑名单,并与社会信用信息库对接,一处失信,处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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