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身为银行高管,她却以银行“过桥贷”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多人非法集资3000余万元。9月7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某银行柳州分行北雀路支行原行长林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林某一审获刑14年,并被处罚金50万元。
银行高管虚构理由非法集资数千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今年48岁,大专文化,曾先后担任该银行柳州分行北雀路支行行长、柳太路支行行长。2016年3月,其被该银行柳州分行解聘后离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林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利用其先后担任该银行柳州分行北雀路支行行长、柳太路支行行长的身份给他人的信任感,虚构银行“过桥贷”需要资金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王某等21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3016.8万元。这些款项大部分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和个人日常生活开支等。其间,她曾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归还496.57万元,但余下的2520.23万元集资款则无法归还。
2016年3月16日,即遭银行解聘六日后,林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林某归案后供述,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她向古某借了200万元给一个名叫章某的男子使用,然而这笔钱转给章某两三天后,对方就再也联系不上了。为了支付古某的钱和利息,她没有办法,只好再骗别人的钱来还款,因为向别人借钱也要支付每天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不等的高额利息,她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导致最后本息都无法偿还。
辩称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驳
据了解,在该案庭审期间,林某曾辩称,她将大部分借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支付被害人的高额利息,没有用于个人挥霍,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她的辩护律师也辩称,林某在债务危机发生后,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借款且用于支付之前的高额利息,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身为银行高管人员,理应比常人更清楚“拆东墙补西墙”的高息集资方式必将导致更大的亏空,其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为缓解追债压力,仍继续行之,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银行“过桥贷”等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其以付息的名义返还了被害人部分集资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1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法院还责令林某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520.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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