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对我大队于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且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公告(详细信息请登录柳州交警网)。请当事人携带相关合法证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柳北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期满仍不接受处理的,将对被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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