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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门面被撬 物品被“强制”搬离 事发五星步行街地王大厦二楼,租户称物品出现短少租户向警方报案获受理,法律人士支招维权

来源:南国今报 2019-10-21 15:48   https://www.yybnet.net/

在城中派出所民警的要求下,李某现身开锁,让薛女士清点他搬到此处的物资。今报记者岑琴 摄 薛女士在发现门面被撬,店内物资不翼而飞后,向公安部门报了警。

今报记者王缉宁岑琴

一夜之间,市民薛女士发现自己承租门面的锁头被人撬开,门面内存放的三四十万元的物品不翼而飞,后经了解系“二房东”所为。薛女士经清点发现,承租门面内物品出现了短少。法律人士称,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盗窃,薛女士遂向警方报案并已获受理。

1起因:“二房东”强行撬门搬物

10月16日上午,薛女士惊诧地发现,她承租的位于五星步行街地王大厦二楼的门面被人撬开,门面的物品被人搬空。“我门面存放的三四十万元的物品呀!”薛女士赶紧打110报警,辖区的城中派出所很快出警,经调查得知,原来是出租门面给薛女士的“二房东”李某干的。薛女士介绍,当时民警只作了简单登记便离开现场,称属于民事纠纷,如要打官司可申请法院到警方调取相关证据。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存放在通过合法途径承租场所内的物品,他人可以随意撬锁搬移吗?”薛女士认为,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遂向本报进行了反映。记者接报后,首先与李某取得了联系,他告诉了记者事情的原委。

李某承认,薛女士承租的门面的产权人是房开公司,中侨物业公司受委托将该门面承租给他的妻子后,妻子委托他于两个月前,将该门面转租给薛女士。他与薛女士之间签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

李某称,薛女士在该门面经营了两个月后,中侨物业公司告诉他,将要把地王大厦二楼整体出租,要提前收回门面。之前,李某妻子与中侨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为三年,明年租赁期才届满。后经他妻子与中侨物业公司协调商,他们接受了对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补偿条件,同意搬离。鉴于他们已将门面转租给了薛女士,于是找薛女士商量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作为补偿,他愿意支付薛女士1.5万元的装修损失,再帮她在附近找个门面过渡两个月,直到薛女士找到新的门面。但是薛女士嫌补偿太少,并以过渡门面太偏为由,拒绝提前终止租赁协议。

由于中侨物业公司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门面断水断电,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只好采取“强搬”的办法,于10月15日晚找来中侨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作证,强行撬开了薛女士的门面,将门面存放物品全部搬空。

“我全程都拍了录像,其他人也是多角度一起拍的,还有物业保安在场做证。”李某为此还向记者提供了当时拍摄开始撬门的一段视频。记者看到,李某一边拍摄还一边口头说明,有一名穿着保安制服的男子在场,也用手机在拍摄。李某表示,强行撬门面一事,他自始自终都已发信息通知薛女士,因此她是“知情的”。

2警方:属于纠纷可督促撬门者赔偿

对李某的说法,薛女士没有表示完全认可。她说,此前李某确实与她进行协商过,也告诉她将可能采取“强制手段”,但是她没有想到,在法制社会里,李某居然强行撬开他人合法承租的门面,并敢将他人物品搬走。

薛女士还告诉记者,事发后,她先是找李某了解情况,对方当时并没有承认是他本人所为,且还表示,不知道她的物品被搬到了哪里。之后,她去找中侨物业公司,对方也称他们并不知情,情急之下她才打110报了警。

城中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后,李某终于告知薛女士,她的物品搬移的地点,就是之前李某称帮她用于过渡的门面内,但没有及时把钥匙给她。10月17日下午,在薛女士的要求下,城中派出所民警第二次来到地王大厦,责令李某交出钥匙,薛女士才开始清点她的物品。不过,就在薛女士清点的过程中,李某和民警相继离开,薛女士只好单独继续清点。她告诉记者,她原存放在承租门面的物品少了不少东西,包括柜台里营业收入款2300元,以及30顶假发没能找到。接着,她赶紧打电话给通知城中派出所民警,民警只是让她清点后列个清单,称缺少物品可找李某索赔。

薛女士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盗窃,遂向柳州市城中公安分局五星责任区刑侦大队报案。警方为她制作问话笔录,出具了一份受理回执。当薛女士就李某的“强制”撬锁搬离她的物品,并出现短少的情况咨询受案的民警,对方口头表示,李某行为不属于盗窃,但其未经薛女士同意而强行撬门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由于李某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将东西搬到秘密地点,是基于此前双方存在合同纠纷。薛女士在清点物品后确认短少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情况督促李某进行赔偿。

3律师:建议受害人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薛女士存放在通过合法途径承租门面的物品,依法受法律保护!”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健认为,他人未经物品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是无权擅自撬门搬移物品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提前终止协议协商未果的,可通过依法法律途径解决,不得擅自私下采取所谓“强制手段”耍横,这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建议受害人以涉嫌盗窃向警方报案。

韦律师还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为报案人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如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应当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并告诉报案人救济的途径。报案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因此,薛女士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出具书面答复,如其对决定不服的,还可通过前述的合法途径来进行救济。如最终确认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还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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