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钟华
12月18日上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伍、农某杰等1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5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公司为幌子结伙作恶
该案12名被告人中,农某杰、刘某伍、尤某翁、党某坚4人为广西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鸿公司”)股东,其余8人均为该公司员工。(10月17日本报第6版曾报道)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伍、农某杰、尤某翁、党某坚共同出资成立伍鸿公司,刘某伍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协调公司各项事务,农某杰负责业务,尤某翁负责人事管理,党某坚负责财务管理,4人商定公司收益由4人平分。
2016年9月至2019年间,刘某伍、农某杰、尤某翁、党某坚依托伍鸿公司,建立起以他们4人为首,公司员工李某滔、谢某健为骨干成员,公司员工韦某发、韩某飞、陈某欢、覃某名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人员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围堵道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3次,采取暴力方式实施阻碍施工违法活动1次(致1人轻微伤),在柳州市鱼峰区原水南村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某滔、韦某发还采取拦截车辆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1次。4次敲诈勒索李某滔均参与,犯罪金额共计11.6万元。此外,农某杰伙同韩某飞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刘某伍伙同梁某丽(已判刑)采取接单在网络赌博的方式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罗某、江某伙同辛某才(已判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活动1次(致1人重伤二级)。
为害一方影响恶劣
被认定为恶势力
法院认为,刘某伍、农某杰、尤某翁、党某坚、李某滔、谢某健、韩某飞、韦某发、陈某欢、覃某名以伍鸿公司为依托,纠集在一起,其犯罪手段和在柳州市鱼峰区原水南村一带为非作恶,欺压当地企业和百姓,犯下的种种罪行,以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是恶势力。同时,该团伙又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刘某伍、农某杰、尤某翁、党某坚是伍鸿公司股东,系公司决策层,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罗某、江某虽为伍鸿公司员工,但未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敲诈勒索、阻碍施工等违法犯罪活动,故罗某、江某不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4名主犯8名从犯均被判刑
鱼峰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伍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5万元;农某杰犯敲诈勒索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尤某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党某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李某滔、谢某健、韩某飞、韦某发、陈某欢、覃某名、罗某、江某分别被依法判处4年2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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