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
今报柳州讯(记者钟华通讯员兰钰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三起该院近期审理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网购服装、化妆品及二手车交易等市民较为关注的消费类型。其中,柳州市民陈先生诉广东省某化妆品公司产品不合格一案,他提出的“十倍赔偿”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1网购化妆品后索赔
2019年5月,陈先生在网上某化妆品专卖店花2396.1元,购买了由被告广东省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品牌护肤品3套。他收货后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发现该套装中的多肽紧致精华液使用了违禁成分羟苯异丁酯。
陈先生查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证实,羟苯异丁酯及其盐属于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禁用物质。化妆品企业在产品中添加禁用组分的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该公司把不合格商品销售给消费者使用,是故意欺诈行为。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化妆品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柳北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被告企业同意退货
被告化妆品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陈先生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他购买前就已知晓所购买商品上表述成分的文字中注释有“羟苯异丁酯”,但他仍坚持购买,并在购买后第一时间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这说明陈不是普通消费者。
此外,在明知产品背面成分说明中有问题的情况下,还一次性购买了3套,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逻辑,其原因是为了加大赔偿金额,进一步说明陈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化妆品公司表示,产品在出产前都按照食药监部门的要求进行了8项检测,各项指标均为合格,所以该产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公司还出具了一份检验证明,证明在接受食药监部门问询后对产品进行了自查,并紧急启动产品召回计划。产品检测后发现,该产品并不含有违禁成分羟苯异丁酯,只是产品包装标识错误。
因此,被告公司只同意对陈先生购买的化妆品进行退款退货,不同意十倍赔偿。
3法院判令十倍赔偿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先生是否为职业打假人,不影响被告化妆品公司作为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对于该案的产品质量问题,被告公司提供了一份检测报告和产品召回书证明其产品无禁用成分,对此法院认为,召回书的对象是其经销商,而非向社会公开发布,消费者并不知情;该份检验报告,未能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及鉴定程序合法。而且,该报告载明了检验结果仅对测试样负责,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次检验产品与原告购买产品为同一批次同一标准生产的产品。故法院对被告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被告公司生产、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化妆品,陈先生虽未实际使用该化妆品,但该化妆品具有危害可能性。因此,陈先生要求化妆品公司退还购物价款并按价款的10倍支付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9年12月,柳北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化妆品公司向陈先生退还购物款2396.1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3961元。陈先生所购买的化妆品,法院依法收缴予以销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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