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邓先生向商家广西贝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利公司)交1000元定金定购一台某品牌相机,双方商定15日内交货。然而,贝利公司并未能如期交货。邓先生据此向贝利公司提出双倍赔付定金,但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这是怎么回事呢?
逾期交货商家拒绝返还双倍定金
邓先生说,他是去年9月10日到贝利公司购买某品牌数码相机单机的,当时店里没有货,经商议,业务员承诺他15天内可交货,并在定金单上将这一条款写了上去。他当时就支付了1000元定金。然而,在15天的交货期限内,贝利公司都没有通知他去领货。
去年9月28日,在交货时间逾期3天后,他见对方还没有通知他去领货,就主动找到贝利公司,但当时店里仍然没有他定购的数码相机单机。他据此认为贝利公司已违约,要求返还定金的双倍,即2000元,但遭到了贝利公司的拒绝。
在定购单的定购须知上,记者看到,除了机打已预设好的3条条款外(第一条为客户取消购买计划或要求更换商品型号,所交定金将不予退还),确实还手写增加了一条,即“15日之内交货,从定购日期算起”。邓先生说,该条款是经双方约定后才添加上去的。他认为,商家既然承诺了15天内交货,就应该在交货期限内将数码相机交给他,否则就属于违约。
近日,记者找到贝利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梁女士表示,该公司在定购单上早已注明“供方因无法供货或供货延期,本公司将全额退回所交定金。”按照该条款,只能退还已交的定金1000元。
她认为当时邓先生对该条款是知情并且认可的,并且去年9月11日已有该款相机到货,但因公司业务员失误,才没有及时通知邓先生来取货。对此,她承认公司确实存在过错,就提出除了交付原约定的相机外,再额外多赠送一张内存卡和摄影包,但不能双倍返还定金。
邓先生说,当时贝利公司能提供的并非他想要的单机,加上赠送的器材也不是需要的,这才没有接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将情况向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效。目前,双方就此事已对簿公堂。
律师:商家应依法向客户赔付双倍定金
梁女士称,虽然该公司没有按照定购单约定的期限内交货给邓先生,构成了迟延履行,但这种迟延履行的情形并不必然等同于根本违约。
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第44条规定,书面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案中该客户与商家间签订的《商品定购单》即书面合同,已于2019年9月10日生效。《商品定购单》定购须知第4条明确约定自定购之日起,15日内交货,故商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赔付定金。
再看本案中商家关于《担保法》第89条,在司法实践中双倍定金罚则仅适用根本违约情形的辩解,首先,商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根据定购须知第4条已构成根本违约。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中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故该辩解不成立。
关于定购须知第2条“供货方无法供货或供货延期,本公司将全额退回所交定金”之规定是否与双倍罚则冲突的问题,若该条款未经双方协商,则这种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力的条款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全额退回所交定金不等同于仅退回所交定金,与向客户赔付双倍定金并不冲突。
综上所述,商家应依法向客户赔付双倍定金。
据《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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