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兰钰烨
市民陈先生花2396.1元在淘宝某品牌化妆品专卖店购买了由广东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的3套化妆品。然而,当他收到化妆品后仔细查看商品包装,发现其中的多肽紧致精华液违规使用违禁成分羟苯异丁酯。
陈先生认为某化妆品公司存在故意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其购物货款,并按照此货款的10倍赔偿。而被告公司则辩称,陈先生系职业打假人,请求法院驳回其索赔诉求。近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期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
买家认为所购产品不合格起诉厂商索赔
据悉,2019年5月31日,陈先生购买了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的3套涉案化妆品。根据外包装显示,这套化妆品中,多肽紧致精华液成分含有羟苯异丁酯。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羟苯异丁酯及其盐属于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禁用物质。
陈先生诉称,被告某化妆品公司作为生产销售企业,负有保证商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在生产销售商品时理应确保所售商品是否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其把不合格商品当作合格品销售给原告使用,是故意欺诈的行为。因此,他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责令被告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系职业打假人索赔无依据
被告某化妆品公司辩称,原告不属于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10倍货款赔偿诉求。
被告表示,在交易前,商家已按照原告的要求将“某品牌紧致奢颜套”背面图片拍给原告,原告购买前就已知晓其购买的产品成分文字注释中有“羟苯异丁酯”,但仍坚持购买并在购买后第一时间找到该公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此外,原告在明知产品背面成分说明有问题的情况下一次性购买3套,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逻辑,而是为了加大赔偿金额。被告说,这些均证明原告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同时,被告还出具了一份检验证明,证实该公司在被食药监管部门问询后,进行了产品内部自查,对该批次产品进行送检,并在产品质检报告出来前为避免给消费者造成误会,紧急启动产品召回计划。而检测结果显示,其产品并不含有违禁成分羟苯异丁酯,该产品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其产品中所出现的错误系化妆品标签标识印刷错误。被告辩称,该公司已及时做了整改,原告的索赔没有依据。
法院一审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明知有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故该案原告是否为职业打假人,不影响被告作为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产品召回书的对象是其经销商,并非向社会公开发布,消费者并不知情,而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未能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及鉴定程序合法,且该报告也载明检验结果仅对测试样品负责,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次检验产品与原告购买产品为同一批次统一标准生产的产品。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含有禁用成分的化妆品,虽原告未实际使用该产品,但此产品具有危害可能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应予支持。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购买的化妆品,法院依法收缴予以销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化妆品公司向陈先生退还2396.1元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款239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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