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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给法庭的协议上标注有“保证人”,被告出示的协议照片上却没有 一起普通借款纠纷 因三个字扑朔迷离 原告举证违背事实,遭审判长当庭训诫

来源:南国今报 2020-03-20 14:08   https://www.yybnet.net/

大图:被告2018年6月6日从原告手上拍摄的《还款协议》,并无“保证人”三个字。 律师供图 小图:原告提交到法院,标有“保证人”字样的《还款协议》,“保证人”三字应为事后添加。

今报记者王缉宁

3月16日上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并不复杂的借款纠纷案,原告一共将4名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8万余元。4名被告中其中有三人,分别系第一被告的父母及叔叔。

这三名亲属之所以成为被告,缘于原告出示的《还款协议》中,三人在“保证人”下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庭审中,不但被告方否认其为“保证人”,且原告方也认可“保证人”三个字并非被告方所写,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一时间变得扑朔迷离——该案是否会由民事诉讼案“升格”为虚假诉讼案,有待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事实后揭开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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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变身为“保证人”申请调到关键证据

2019年9月,第一被告朱创勋的父母及叔叔突然接到柳南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3人吓了一大跳,原告覃文卿以他们3人作为第一被告朱创勋的“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4人全成了被告。

覃文卿在起诉书中诉称,他与朱创勋原系同事关系。朱创勋分别于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5月9日间,分5次共向其借款73万余元。同年6月5日,朱的父母及叔叔作为“保证人”在《还款协议》上提供保证责任。由于4名被告没有履行所约定义务,原告因此向柳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接到诉状后,朱创勋的父母及叔叔聘请的律师王一辰通过网络搜索意外发现,网友“tekl”于2018年7月21日23时55分,在红豆社区发了一篇帖子,网帖上传的《还款协议》,除没有“保证人”字样外,其余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完全一致。王律师申请法院从广西新闻网调取该网友上传的资料,并获知,该网友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与原告覃文卿在民事诉状中提供的手机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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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双方唇枪舌剑原告说法变幻无常

当天上午10时许,在柳南法院第七号法庭,原、被告当事人均未出庭,均委托代理人出庭诉讼。被告方除代理律师外,第一被告叔叔的儿子作为其父亲的代理人(以下简称为原告方或被告方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针对原告方代理人举证的有“保证人”《还款协议》,两被告方代理人均不予认可。为此,被告方代理人出示了一张被告方于2018年6月6日手机拍摄的《还款协议》照片,上边并没有“保证人”字样。被告方还就该证据形成过程做了说明:2018年6月5日,原告持械到朱创勋家,胁迫朱创勋的父母及叔叔在《还款协议》“证明人”下签名。次日,他们3人到鹅山派出所报了案,警方也做了笔录。为证实该说法,被告方代理人还向法庭出示了从警方调取的笔录作为佐证。当晚,民警送3名报案人返家后发现,朱创勋家的门锁已被原告更换。民警遂打电话通知原告到现场开锁,被告方才用手机拍下头一天签署、且没有“保证人”字样的《还款协议》。

原告方代理人则称,不认可被告被胁迫,称被告方应负举证义务。庭审中,被告方提供的手机照片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均显示,《还款协议》没有“保证人”字样。那么,原告提交的协议上“保证人”字样是何人所写?审判长刚开始向原告方代理人发问时,他先是称是被告所写,休庭开庭后又改称不是被告方所写,至于是何人所为,其称“不清楚”。

此后,原告方代理人一会儿称要法庭撤回对第一被告的父母及叔叔等3人的诉讼,一会儿又表示要变更他们为本案“第三人”。为此,审判长向其释明,要其明确主张时,原告方代理人又改称需问清原告意见后再做决定。审判长就此要求,原告方代理人须在庭审后一周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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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称涉虚假诉讼法官当庭训诫原告

被告方代理认为,他们提供的手机照片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均显示,第一被告的父母及叔叔等3人并非本案的保证人,原告自己在红豆社区论坛上发帖的《还款协议》也显示,协议并无“保证人”字样,应为原告事后添加。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认为,原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由于原告提供捏造的证据,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以涉嫌虚假诉讼予以刑事追究。

审判长最后表示,被告通过举证认为,原告出示的《还款协议》中原来并没有“保证人”三个字。这三个字到底是何人添加,由于原告持有该证据,负有举证义务,因此其以“不清楚”来抗辩,不符合情理,审判长对原告方行为当庭进行了训诫,并称原告所举该证据违背事实,涉嫌伪造证据,法院没有当庭宣布判决。审判长称,对于该起民事纠纷案是否要做进一步处理,待合议庭合议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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