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韦林汕 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近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对3起职业放贷案件进行宣判,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职业放贷,其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原告诉请的部分利息及律师费等不予支持。这是该院审理的首批涉职业放贷行为的案件。
今年1月,柳北区沙塘镇居民陈某到柳北区法院沙塘法庭立案,分别起诉市民周某、龙某、雷某,要求3人分别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20万元、18万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分别承担律师费6100元、1.1万元、1.1万元。法院受理后,于上个月开庭审理了这3起案件。
经查,2017年1月,陈某与雷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8万元给雷某,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3%,即5400元;付息日期定在每月11日,若雷某逾期还款,逾期每超过一天,则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2%作为违约金赔偿支付给陈某。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委托案外人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雷某4次转款合计18万元。
借款后,雷某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归还5400元利息给陈某,直至2018年9月。此外,陈某还用同样的方式,以2.5%的月利率向周某借款10万元,以2.8%的月利率向龙某借款20万元。借款后,周某按约定每月归还2500元利息,直至2018年12月;龙某则按约定每月归还5600元利息,直至去年4月。后来,陈某索债未果,便将雷、周、龙3人分别诉至法院。法院还查明,从2018年至今年5月开庭时,陈某在该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共有13起,诉讼标的金额超过3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陈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认定其构成职业放贷行为,故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由于借款后的20个月,雷某已累计向陈某归还了10.8万元,故还应向陈某返还7.2万元,并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陈某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而2018年9月之后的利息,则应以7.2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的相关标准计算。陈某诉请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同样的计算方式,法院也认定了其他2起案件中被告周某、龙某应归还的数额。此外,因借款合同无效,陈某自始不具备职业放贷资格,其主张被告承担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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