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改善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执法,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机动车采取“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模式,开展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路检路查: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执法设置路面检查点,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对道路行驶机动车进行抽检:对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林格曼黑度超过1级的或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标准规定限值1.1倍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二、遥感监测执法: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启用以下路段机动车排气污染遥感监测设备,对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的排放检验不合格信息进行采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作为对该违法行为处罚的证据。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遥感监测设备抓拍点位
序号
1
2
3
4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站点
柳石路站点
柳太路站点
柳长路站点
柳江大道站点
具体路段
柳石路新兴工业园公交站附近
柳太路沿线下穿白露大桥桥底往西约1000m处
柳长路松泉公交站往北约200m处
柳江大道钱隆悦府附近
抓拍类型
遥感监测+黑烟抓拍
遥感监测+黑烟抓拍
遥感监测+黑烟抓拍
遥感监测+黑烟抓拍
(二)处理对象及判定依据
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进行遥感检测:
1. 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1级的;
2. 在6个自然月内,两次及以上不透光度检测结果超过30%的。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关注驾驶车辆的排放状况,及时对排放不合格车辆进行维修治理,协助提升城市的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特此通告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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