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国庆黄金周期间,市民张先生 、杨先生和王女士三家人拼车前往三江侗族自治县旅游。他们事先就约定好:但凡和出行有关的这辆越野车的支出费用,如过路费 、油费 、保管费等,由三家人平均分摊,司机则由车主张先生担任。旅途上大家一路欢声笑语,多耶节上别具特色的民俗风情,让他们流连忘返。
然而,返程路上意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给这次欢乐之旅掺进了不和谐“音符”:王女士的儿子小王自学驾驶,陆陆续续开了2年的“野马车”, 他9月份刚参加了驾驶员考试,就差领驾照了。当小王提出:给开车开累了的张先生替手时,张先生欣然同意—— — 因为这样“越俎代庖”的情况也不是第一次了。
结果,小王驾驶途中撞上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车损人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手酒后超速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越野车负次要责任。按事先约定,三家平均分摊了包括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可杨先生觉得有点冤:是小王开的车,出了事故小王理应承担责任。张先生是车主,又明知小王无证,仍然让小王驾驶,所以张先生也有份。至于自己,“这件事中,我是没有一点责任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不应该摊到我头上!”杨先生这样的说法对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
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小王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明知小王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汽车交由其驾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杨先生作为拼车出行的一方,对该事故不负任何责任,让他分担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不合理。
【法理出处】《侵权责任
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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