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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第十期)

来源:陇南日报 2017-10-27 01:40   https://www.yybnet.net/

罗长明(男,45岁,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麻沿乡村民),2014年12月8日18时30分许,驾驶甘E8913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国道316线2487公里+600米(由徽县方向驶往麻沿乡)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赵军(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永兴镇村民),2016年3月18日22时30分许,醉酒驾驶甘E2216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徐合线63公里+160米处(礼县城关镇磨石咀路段)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当事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1.王润平(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店村镇村民),2016年12月28日22时5分许,驾驶甘K33325号三轮汽车,在成县排宋路2KM+50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2.曹贵梅(女,3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2017年5月19日1时许,驾驶甘K73861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兰渝线421公里+950米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上述2当事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1.刘诗奇(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城关镇居民),2017年8月15日23时许,醉酒驾驶川H3211L号小型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2.李富强(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村民),2017年7月10日6时5分许,醉酒驾驶甘KK9383号重型货车,在兰渝线412公里+600米处(武都区石门乡下白杨村)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3.卢军(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2017年8月15日23时许,醉酒驾驶甘KBB09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4.张王军(男,2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蒲池乡村民),2017年8月15日23时许,醉酒驾驶甘KN871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5.吴垒鹏(男,27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居民),2017年6月3日1时13分许,醉酒驾驶甘K571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县碧口镇新华联超市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6.张乐(男,28岁,甘肃省文县城关镇居民),2015年8月7日22时40分许,醉酒驾驶川A345VX号小型轿车,在文县城关镇森美超市门口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7.郭三贵(男,44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村民),2017年8月23日11时许,醉酒驾驶甘K78098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城郊乡李家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8.张致荣(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文县舍书乡村民),2017年7月21日23时51分许,醉酒驾驶甘K69786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汉王镇高速路口进.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9.赵唐顺(男,56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7年5月8日21时9分许,醉酒驾驶甘K7927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城关镇同谷北路东小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0.李红勇(男,43岁,陕西省宝鸡县村民),2017年6月25日0时5分许,醉酒驾驶陕C7702B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28公里(成县抛沙镇乐楼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1.梁海西(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7年6月18日22时30分许,醉酒驾驶甘K22675号小型客车,在成县城关镇东新路1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2.赵得儿(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外纳镇村民),2017年5月20日21时30分许,醉酒驾驶甘KB8939号小型汽车,在江武线23公里处(成县城关镇西关)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3.陈瑞瑞(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陈院镇村民),2017年2月21日11时50分许,醉酒驾驶甘KM625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成县支伏路15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4.杜克勤(男,54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居民),2014年4月23日17时7分许,醉酒驾驶甘D08132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江武线22公里+400米处(成县城关镇孙家坝)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5.杨永强(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村民),2017年8月27日3时许,醉酒驾驶甘KBV55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城关镇农牧小区萨达姆牛肉面馆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6.尹海荣(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三仓乡村民),2017年9月30日00时14分许,醉酒驾驶甘KAA955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7.张宪平(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居民),2017年10月4日23时20分许,醉酒驾驶甘KAC816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18.郭国强(男,35岁,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村民),2017年10月5日22时57分许,醉酒驾驶豫EVK363号小型面包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作出吊销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以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在刊登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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