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亮点
根据规定,符合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等符合条件者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相关数据
截至2013年11月30日,兰州市有30915对育龄夫妇符合“单独二孩”政策。
【本报讯】3月26日,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施行。该《条例》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四川省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二胎了。
据了解,《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决定》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3月26日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四川省是全国较早开展农村普生二孩试点、实施双独生育两孩政策和取消生育间隔限制的省份之一。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已经提前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据2013年11月全省范围组织的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11月30日,全省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育龄夫妇共有78905对,其中兰州市30915对,占全省的39.18%,其他13个市州占60.82%。从调查情况看,目标人群主要集中在兰州市、张掖市、定西市、陇南市、天水市、白银市等6个市,占全省的78%。值得一提的是,从有关数据分析来看,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既不会出现人口大幅增长情况,也不会突破既定的人口计划。
《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根据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系少数民族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条例》规定,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包庇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妊娠、生育。同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不得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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