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丽) 利用职务便利,曾任职甘肃医药集团公司陇南医药公司经理的蒲某,给工程老板行方便,收取对方的行贿款25万元。7月30日,陇南市武都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蒲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经审理查明,蒲某在担任甘肃医药集团公司陇南医药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闫某在承揽本公司职工安置楼工程及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蒲某于2009年6月和2011年11月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闫某人民币15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蒲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陇南市武都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蒲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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