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由兴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以来,何某某为制作家具进行销售,在兴文县僰王山镇新河村购买村民所有的楠木树,并组织人员进行砍伐。2013年六七月份,何某某在村民熊某某处购买并砍伐楠木树一株;2013年9月14日,何某某以6900余元的价格向村民姚某某(已判刑)处购买正在生长的楠木树二株;当天晚上至次日凌晨,何某某组织人员对该二株楠木树进行采伐时,兴文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赶往砍伐现场,何某某从砍伐现场逃离。经现场检测,姚某某处的两株楠木材积为0.90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289立方米。经兴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何某某在熊某某、姚某某处砍伐的树木属于桢楠,属国家二级保护渐危种。
审理案件后,公诉机关认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树木桢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何某某非法采伐桢楠三株,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科处刑罚。兴文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蔡以鹏
新闻推荐
晚报讯今年以来,兴文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组织干警开展“每日学法”活动,切实规范干警司法行为。“每日学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
文县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文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