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宾阳讯(记者蒋文跃通讯员罗芳)“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在地下毒品交易圈流传着这样一顺口溜,违法人员以为拒不承认罪行,即能逃避处罚。殊不知,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若证据确凿充分,依然可认定有罪。日前,宾阳县检察院便对一起零口供的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提起了公诉。
嫌疑人黄某42岁,吸食毒品已10多年,2014年1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宾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侦查机关查明,2016年11月22日零时30分,在宾阳县宾州镇环城路某餐馆门前,宾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对坐在小轿车驾驶室的黄某例行检查,后者立刻从车窗抛出一包可疑物,同时将几个包装袋塞进嘴里。侦查人员将他拦下并送往医院救治。侦查人员当着黄某的面和在作证人员见证下,查获了被从车窗扔出的一包毒品冰毒可疑物,在主驾驶室脚垫下搜出毒品冰毒可疑物,在轿车中控手刹位置搜出麻古可疑物。
被送到医院后,黄某不配合医护人员洗胃,医护人员撬开他的嘴,用镊子从中提取到一个黑色皮套、两个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异物、一个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异物。经鉴定,从黄某嘴中提取出的物品,为净重0.8克的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0.71克的麻古可疑物、净重1.46克的海洛因可疑物。而当侦查人员出示扣押搜查收缴的毒品可疑物清单时,黄某拒绝签字。
接下来的讯问过程,黄某亦不配合。前两次讯问中,侦查人员问他为何出现在事发地、所驾驶车辆车主是谁、侦查人员收缴的可疑物是什么,黄某一个字都没回答。第三次讯问中,侦查人员告知从车上和他嘴里提取毒品的鉴定结果和重量时,他却回答“头痛,不清楚”。
即便如此,公诉机关审查全案证据认为,嫌疑人黄某虽零口供,拒不签字,但从其驾驶的车内收缴和嘴中提取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成分,以及侦查机关提供的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标准。黄某非法持有毒品共计16.6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提起公诉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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