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贾经纬 通讯员严晓军)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出的通知,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得以调高。从今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同时,对新中国成立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予以调整。
此次调整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
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65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335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95元提高至33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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