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梁静 通讯员孙晓梅
在职务犯罪中,本市有多少人获得了缓免刑?这些缓免刑案件又有哪些特点?昨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此予以通报。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在南宁市已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共有103人获得缓免刑,缓免刑适用率达34.11%。
近3年获缓免刑适用率下降
2008年—2010年,南宁市两级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缓免刑平均适用率达到了57.60%。据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南宁市两级法院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197件,涉案人数302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达103人(免予刑事处罚39人、适用缓刑64人),缓免刑适用率为34.11%。
这一数据的下降,源于近3年来,南宁市更加严格、规范把握对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是常见的法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其对判处缓免刑有较大影响。
以自首为例,过去,在正式立案前的初查突破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法院大都会认定为自首。而今,除了办案机关提供的归案说明材料外,法院还注重审查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此外,法院在缓免刑适用上,考虑的因素也更全面。过去,只要数额不大、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就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免刑。现在,被告人即便犯罪数额符合判处缓刑或免刑的条件,也具有自首、退赃、认罪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法院还要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及后果、社会影响和主观恶性,再进行综合评判,是否对其适用缓刑。
适用缓免刑集中在5个罪名
从缓免刑适用对象的犯罪类型看,相对集中在单位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贪污5个罪名。
在免予刑事处罚的39人中,71.79%的被告,是因单位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3种罪名适用免刑。在被判处缓刑的64人中,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缓刑的人数,占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总人数的70.31%。
因受贿、贪污占适用缓刑总人数比重大,这一现象一度引起法院的重视。是否存在对贪污、贿赂两类犯罪的缓免刑把握过于宽泛的情况?南宁市中级法院进行调研,并查出了原委。
近两年,检察机关集中对南宁市农机系统、林业系统、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重点查处,起诉了一大批这3个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三大系统案件大多涉及受贿、贪污犯罪,也因为这一原因,导致受贿、贪污案件比例进一步上升。
此外,检察机关在查处窝案、串案的过程中,常常运用策略,敦促相关人员投案自首,促使他们主动交代问题,有的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在林业、农机系统的案件中,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情况较多,占42.86%。
据此,法院在判决时,对那些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了减轻或从轻处罚,并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人宣告了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缓免刑科级以下人员居多
在职务犯罪判处缓免刑的被告人中,基层国家工作人员所占比重较大。通报指出,适用缓免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犯罪数额不大,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社会影响较小,被告人的行政级别较低。
据统计,近3年来,因职务犯罪被判处缓免刑的103人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依法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为89人。非国家工作人员14人,多为农民、个体户、私企业主或其他身份,因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或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受贿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指出,在89名被判缓免刑的国家工作人员中,从行政级别看,科级以下87人,占97.75%;处级为2人,占2.25%。从被告人所在工作单位情况来看,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30人,占33.71%;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街道、农村基层组织45人,占50.56%;国有企业14人,占15.73%。
拟设听证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在昨日新闻通报会上,法院明确表态:“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一步,法院将积极探索缓免刑听证制度。
在判处缓免刑案件的时候,法院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被告人所在单位、社区等,对能否适用缓免刑,进行公开听证或者公开征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对此类案件的认同度。
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法院将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配合,强化对其进行跟踪考察。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存在不适用缓刑的情况,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撤销缓刑予以收监,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缓刑适用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此外,还将推进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的规范化,选取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在全市法院公布,统一标准,确保案件量刑保持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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