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南宁市信用办就《南宁市失信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内容作了解读。几个月前,南宁市信用办开始着手准备《惩戒办法》的草拟工作。近日,这个《惩戒办法》初现雏形,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细化工作。记者通读全文后发现,它对南宁市企业、个人的失信认定、惩戒和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不少条款体现了政府部门惩戒失信行为的决心。
失信行为 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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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办法》中提出,企业、个人在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依据一定的标准划分认定为轻微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
所谓“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组织等,在日常工作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违约等影响其信用状况的行为记录信息。
这个失信行为标准该如何界定?目前,市信用办及各政府部门正在进行细化。记者查阅了其他省市的类似办法,发现按照一些城市的划分标准,轻微失信行为大致包括:闯红灯等轻微交通违章行为、水电煤气短暂欠费、较轻行政处罚等;较重失信行为包括:管制拘役、较为频繁发生轻微失信行为等;严重失信行为则包括:重大事故责任、刑事责任、严重偷税漏税、骗取社会福利等。
严重失信 “存档”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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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办法》拟对轻微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的认定结果有效期进行限定,年限长短根据失信行为的恶劣程度递增。“这个有效期限如何设置,目前尚未最后确定,但可以肯定地说,南宁市政府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方面的决心是很大的”,负责起草该办法的相关人员表示。
《惩戒办法》也提供了企业、个人申诉的机会。如认为其失信认定结果有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核实。
若是失信 处处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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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失信行为的处罚,《惩戒办法》把重点放在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上。
《惩戒办法》提出,个人较重失信的,将被暂停或者减少政府资金扶持,限制享受政府其他优惠政策;若干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
个人严重失信,要承担的后果更为严重。例如,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不得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的限制期限更长等。此外,在申请政府资金扶持、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受到更大限制甚至禁止;并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通报相关单位和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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