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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时开庭 被告却未现身林业厅诉请要求被告公开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南国今报 2013-12-03 15:53   https://www.yybnet.net/

《林业厅为名誉状告“冒名男”》后续   

今报南宁讯(记者程浩楠)3个多月前,违章停车的博白男子秦某自称“我是林业厅的”,不配合南宁交警执法,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视频在网上传开后,自治区林业厅发布了声明,表明秦某不是该厅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但仍未能阻止问题发酵,于是将秦某告上法庭。12月2日,此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并未出庭

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2日上午8时30分准时开庭。自治区林业厅人员及代理律师作为原告提前到庭,但是,作为被告的秦某却一直没有到庭。等了一段时间后,秦某还是没有出现,有关人员拨打他的电话,依然联系不上。随后,有关人员又联系了秦某的父亲,得到的答复是“秦某不来了,你们审理就审理吧”。

上午9时,法庭开始审理此案。林业厅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其中包括电视视频、网友评论以及南国早报的报道《躺着也中枪 林业厅不干了》和评论《林业厅起诉维权是一种理性选择》等,认为“被告(秦某)违章停车受处罚时辱骂交警,并在公众面前谎称是原告(林业厅)的工作人员,被告的行为违法,且原告确有名誉被损的事实”。

林业厅代理律师称,在法院将相关文书送达秦某后,秦某进行了签收,但他没有提交答辩状。

法人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林业厅方面认为,秦某在公众面前实施的行为,足以导致公众对林业厅在社会信誉、社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降低,实际上,秦某并非林业厅的工作人员,通过查询亦表明秦某自己开设公司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不是林业厅的任何性质的工作人员。秦某在面对被处罚的情况下,采取谎报家门的不当方式应对,众多媒体进行了报道,“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林业厅名誉权的侵害”。

据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林业厅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故意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依法应承担恢复原告名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我们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在南国早报、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3家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名誉受损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人民币;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由于被告未到庭,案件没有进行调解。多家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名词解释

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的信用、能力、状况、道德等人格价值的总体评价,法人依法享有获得和维持公众对其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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