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肖世艳)从今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住宅小区内的公摊用电,不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改按居民合表户电价执行。1月3日,本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公摊用电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后,居民将按0.5491元/千瓦时的价格交公摊电费,比原来收费标准便宜近40%。据测算,该项政策出台后,每年将减少全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电费支出约3亿元,大大减轻了居民住户公摊电费的负担。
为确保该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电网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整措施,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政策宣传的力度,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该项政策。
据了解,我区住宅小区公摊用电按一般工商业电价收费,是依据37年前国家水利电力部的《电、热价格》划定的标准。由于电价的管理权限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的用电类别、销售价格等都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我区决定不等待国家的政策,先于国家将小区公共用电纳入居民生活用电范围。
“公共附属设施用电价格调整,是我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积极回应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公共附属设施用电电价执行问题,践行‘为民务实清廉\’承诺而做出的一项重大电价调整工作。”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项政策1月1日正式出台,执行0.5491元/千瓦时的居民合表户电价后,比原来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0.9055元/千瓦时的价格,每千瓦时便宜了0.3564元,降幅近40%。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生产经营性用电。值得注意的是,小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性质的用电不属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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