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通讯员严晓军 记者贾经纬)11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此次调整标准后,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最高可达到52360元/年,最低达到4980元/年。
近日,自治区财政部门即将把提高部分的抚恤和补助资金逐级下达到各县(市、区),并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落实地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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