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魏碧锋 通讯员莫俊雅)夫妻搭伙过日子,家里“财政”大权,一般都是商量着来。可遇上“抠门”配偶,硬是拽住家里“银子”不松手,你怎么办?南宁市民梁女士想到了法律诉讼,并最终要回了部分共同财产的支配权。11月12日,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召开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新闻发布会上,院方公布了上述案例。
家住南宁市良庆区的梁女士,与丈夫谢先生结婚多年,日子过得还算凑合,但有一个地方,让她非常不满,就是家里面的钱都被丈夫保管,连买一点生活用品,都得向谢先生张口要钱。
多年来,为了改变在家里的不利地位,梁女士找过双方家长,但老人刚说两天还好,日子久了,谢先生又继续着独揽经济大权的习惯。内部不行,梁女士想到了外部,可她找到的村委会等部门,要不丈夫根本就不理睬,要不对方直接表示不方便介入。
时间很快来到了2014年,因为拆迁,梁女士家得到了一笔100多万元补偿款。突然发了一笔横财,按理说,谢先生应该比前几年大方了,可没想到,“抠门”的老习惯依旧。甚至连梁女士看病的钱,谢先生也不想支出,还偷偷将拆迁补偿款转移到了其他账户。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一般老百姓认的老理,不过,多种尝试无果后,梁女士最终还是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梁女士家里分得的1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加上原先1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夫妻共有存款120万多元。丈夫谢先生在妻子梁女士没有知情权和掌控权的情况下,转移夫妻这笔共同财产,损害了谢女士合法权利,故判决谢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妻子梁女士62万多元。
在新闻发布会上,良庆区法院一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甚至以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权,使另一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多以女性为受侵害方。在不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能否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被侵害方的权利?本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了肯定回答,具有很强的司法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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