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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抚养权 曝出“借种生子”男方反诉获赔2.5万元损失

来源:南国今报 2014-11-04 20:35   https://www.yybnet.net/

今报南宁讯(记者张文卉 通讯员廖懿)岑溪一对夫妇调解离婚后,女方为夺得孩子抚养权,不惜曝出孩子的父亲另有其人,并做亲子鉴定证明。男方一怒之下起诉,要求女方赔偿抚养费。近日,岑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女方支付男方物质赔偿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共2.5万元。

2010年4月,杨明(化名)与李红(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红生育一男孩。但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2013年,李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杨明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对于离婚惟一的要求是获得儿子的抚养权。经法院主持调解,两人自愿离婚。

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两人再发生争执,谁也不肯相让。后来,李红的一句话让所有人都惊诧不已:“儿子并不是我和杨明生的。”她还主动提出,希望法院为杨明与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做出司法鉴定。

经过鉴定证明: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杨明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14年9月,杨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红过错赔偿4.1万多元。

庭审中,李红表示,杨明同意其与他人同居“借种生子”,自始至终他都知道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且杨明对儿子不管不顾,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均由生父提供。同时,她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权威医学机构的精子成活率分析报告,证明杨明无生育能力,要求法院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但是,杨明对此坚决否认知情,并出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证明其支付了孩子的出生费用。

对此,法院认为,杨明与李红原是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存在过错,无过错方的男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女方辩称杨明同意她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仅作了自己的陈述,而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10月31日,岑溪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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