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林燕)近日,江南区司法局联合江南公安分局,对一名因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收监。这是江南区司法局第一例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的案例。
2013年11月,李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李某被判刑时处于哺乳期,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李某暂予监外执行。又因李某居住在江南区,因此由江南区司法局接收并对其按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2014年8月13日,江南区司法局因李某哺乳期满,且原判刑期未满,不再适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遂向原判决法院提起收监建议。法院也做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收监。当年12月30日,李某由派出所民警押送看守所收监执行。
李某的监外执行和收监,既体现了司法人性关怀,也体现了法、检、公、司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对接,有效避免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开展,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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