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王斯 通讯员陈龙江
某公司因资金原因,无力帮员工交社保,员工只好自己掏钱缴纳,然后算是公司借款。一名员工离职时,双方打了个借条,公司在借条上特别约定“待公司改制后有钱再还”。可这家公司改制一直不成功,该员工的欠款也一直拿不回来。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4月22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纠纷,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的约定属于“霸王”约定,对员工无约束力,公司应向员工偿还借款。
周某原是南宁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2002年11月-2012年4月,周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因无资金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便一直由周某自掏腰包垫付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到2012年5月,周某垫付的资金已经达到3万多元。当年5月,周某从该公司辞职。
因担心离职后,这笔借款无着落,周某遂请求该公司出具借条确认借款。该公司最终同意出具借条,但坚持要加上“公司改制后有钱再还”的条件。周某考虑到这张借条是自己唯一的权利保障依据,无奈之下只能收下。可到了2014年底,某房地产公司仍未进行改制,也不肯还钱。周某多次催款无果后,于去年底将“老东家”告上法院,要求公司归还借款3万余元。此时,该公司依然以还款条件未达成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出具给周某的《借条》中记载的“公司改制后有钱再还”,是履行的条件而非履行的期限,该条件是房地产公司单方设定的还款条件,并无证据证明该条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仅应作为房地产公司单方的还款承诺,未经周某同意,对周某不产生拘束力。且该公司自2006年开始改制至今已逾9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无法预估改制完成的时间,“公司改制后有钱再还”客观上亦无法作为明确的还款期限。因此,周某和该公司并无明确的还款期限的约定。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据此,法院判定,某房地产公司应依周某的要求返还3万余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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