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粟少清)因怀疑同学割烂了儿子的书包,张某用鞋子打伤儿子同学的头部。在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后,张某仍拒绝赔偿对方其余损失,最终被受伤男孩的父母诉至法院。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小雄(化名)和小强(化名)是邕宁区某村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14年4月25日下午,小雄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遇到小强的母亲张某,张某质问小雄是不是割烂了小强的书包,小雄否认,并与张某吵了起来,张某生气地用鞋子打了小雄头部几下,导致小雄受伤流血,村民见状上前阻止,并将小雄送到附近医院。
经医院诊断,小雄为头部脑震荡及头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34天,共花费医疗费6800多元。张某陆续支付小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240元。但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雄父亲向蒲庙派出所报了案。经调解未果,公安机关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小雄将张某诉至邕宁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但张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未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殴打小雄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对于小雄主张的2万元精神损害金,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并一审判决张某赔偿小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1.4万余元,扣除张某已支付部分,尚应赔偿1.2万余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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