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魏碧锋)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若不购买,机动车出了事故,车主就得履行本属交强险的理赔义务。4月28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交通事故中,被告杜某虽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未购买交强险,致使他承担了保险100%的赔偿义务,自掏腰包赔了11万元。
2014年8月,杜某驾驶货车在南宁市平乐大道正常行驶时,一辆对向行驶的摩托车突然占道加速撞了上来,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不久,交警认定逆行占道的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杜某所驾货车由于一处零部件检验不合格,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杜某按照自己的理解和交警的责任划分,赔偿了潘某家属1.5万元。但另一边,潘某的家属并不认可,一纸诉状将杜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追加赔偿14.5万,其中就包括本应交强险赔偿的11万元。
“总共赔偿额20多万元,我负次要责任,最多负担20%。”当天下午,在庭审现场,没有聘请律师的杜某一再向法庭强调自己的观点。不过,潘某家人的辩护律师则表示,交强险赔偿额度以外的赔偿可以有商量,但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则没有余地,请求法院予以认可。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马上宣判,主审法官谢志强找来了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一一向被告杜某解释。根据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杜某接受了法庭调解的建议,与潘某家人代理律师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除11万交强险赔偿外,再支付1万元赔偿金。“到头来还亏得更多,实在太不划算了。”杜某说,交通事故发生时,他的交强险已经过期2个多月,当时就想省点钱不买了,没想到就出了事,他希望有类似想法的司机引以为戒,不要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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