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实习生吕嘉 记者邓晓衡)10月8日,广西大学学生刘同学在学校附近的快餐店吃饭离开时,不慎把文件包遗落在座位上。10月9日,一名男子联系刘同学称,他捡到了文件包,但要给3000元作为回报才归还。刘同学报警后,经双方协商,刘同学出500元才得以领回文件包。
据刘同学介绍,遗落在快餐店的文件包内,有他的学术资料、手机、1000多元现金和个人证件。当晚发觉后,他赶到快餐店却找不到文件包的踪影。那些学术资料和证件对他来说十分重要。
正当刘同学担心时,10月9日,一个自称是捡到文件包的男子打来电话,要求他支付3000元酬劳费,才能将包归还。刘同学认为3000元太多,问是否可少一点,对方就是不松口。无奈之下,刘同学答应下来,约好次日见面,随后,刘同学报警。
10月10日,在民警的陪同下,刘同学来到约定的美食街与对方见面。经过民警的调查了解,捡包者黄某原来是附近一家杂货店的老板,当时他与刘同学一同在快餐店吃饭,发现座位上的包之后,根据里面的资料找到了失主。民警告知黄某,他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经民警协调,两人协商由刘同学支付500元作为酬谢,将公文包拿回。
郭芬律师认为,法律对于拾到失物能否索要酬金和数额多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一方在拾得他人财物后,不主动设法归还,反而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已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一旦索取钱财的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反之,双方经过协商,失主同意在其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给予拾包者一定报酬,且不超过3000元,则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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