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李愿)对故意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当事人,良庆区法院开出首张罚单。3月23日,良庆区法院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故意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而是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据悉,这是该院对故意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当事人作出的首例处罚。
据了解,在市民张先生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张先生诉请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000元。良庆区法院于2月28日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通知书确定其举证期限为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并告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当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但既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亦未申请延期举证,而是在3月23日开庭中当庭提交了13份共69页的书面证据。良庆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这些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存在故意,依法应予以罚款,故作出前述罚款1000元的决定。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但应依法行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有困难,应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申请延期举证,否则有可能因为逾期举证被法院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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