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3月26日,南宁中院对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载华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陈载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期间,陈载华在南化股份公司设备采购、原材料、货物承运等经营项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别墅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451.86万元。案发后,其家属及委托他人向办案机关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059.5万元。
南宁中院认为,陈载华身为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
(李星林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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