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彭媛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饮用水水源保护、五象岭保护、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水库保护等立法之后,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会上透露,按照相关规定,大明山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将于2019年1月31日前出台。
大明山具有比较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被世界自然基金会认定为中国40处具有全球意义的自然保护区之一,也是生态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如何科学划定大明山保护范围是立法里的重点内容之一。关于大明山保护范围,《条例》将其确定为大明山坡底线之上的围合区域,分为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和生态保护地带(大明山坡底线之上除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坡底线”,不是自然意义上的坡底线,而是专业意义上的坡底线。同时,在坡底线划定时如果遇到村庄等特殊情况,应当适当调整,最终由大明山总体规划确定,充分兼顾大明山保护管理和各方面的实际需要。
《条例》还多角度完善大明山保护管理机制。例如,明确资金保障途径,《条例》从财政预算和社会资金的来源上,明确加大对大明山生态保护工作的投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因大明山生态保护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健全大明山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了大明山保护管理主要措施,包括规划制定、分区保护管理、建筑高度控制,以及严格项目开发管理等。 其中,从审批程序上,明确了大明山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其次,从项目类型上,大明山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除城镇公共供水项目和村民饮用水项目外,大明山内禁止新(扩)建其他饮用水生产场所,已有的饮用水项目的生产场所应当逐步迁出,确需利用大明山水资源进行饮用水生产的,应当将生产场所建设在大明山外。除矿泉水开采之外,大明山内禁止新设采矿权、商业性探矿权。
当天,会上还透露按照规定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至《条例》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完成编制、报批和公布工作,这意味着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将于2020年6月25日完成。此外,针对《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明山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办法。那么,该补偿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应是《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这意味着2019年1月31日前,大明山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将出台,并自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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